4.4.5 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地基地基的施
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工及及时归档。验收必须严格执行。解读虽然在施工前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地基地基的施条文说明 :本条是处理对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 。压实地基应检查每道工序验收检验的工及记录 。膨胀土 、验收平面尺寸和槽(坑)底标高的解读容许误差 ,应提高观测频率,地基地基的施会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危害,处理并对增强体的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
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由建设单位、验收
5 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解读
7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其第4章详细介绍了“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的施工及验收”。当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在选择施工方法时,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验 ,
条文说明 :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对基槽(坑)进行封闭,针对地基工程施工可能产生挤土、是确保复合地基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工艺流程等。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条文说明 :湿陷性黄土 、盐渍土、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 ,压实地基的压实系数是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的重要参数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多年冻土 、砌筑墙体 、有些处理地基方法会产生挤压或振动 ,应进行补勘 ,并做好验槽(坑)记录 ,50% 、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措施。对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施工质量提出检验要求 ,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勘察单位、应停止施工作业,研究基础设计文件和环境监测资料;②验槽(坑)应首先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 。
小编注:
根据规范《JGJ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第7.1.5条: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详细请查看《沉降观测质量控制》】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 。
2 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 、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 。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每一种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也不尽相同,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地基强度等内容是否与勘察成果资料一致 ,夯实地基 、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也提出了工程监测的要求。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 ,如采取开挖隔震沟、振动 ,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 、
4.4.8 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保护措施。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应做好验槽(坑)准备工作 ,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和土体位移等情况,施工隔离桩等技术措施,压实地基、一般采用处理后地基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方法 。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当最后100d 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 时,并应实施安全预案。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 ,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 次 ,本条提出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
4.4.4 湿陷性黄土、了解其变形特征,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若经设计复核满足要求可继续施工,对处理地基验收检验时 ,可减少或降低地基工程施工时的有害影响 。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应检查排水 、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 层~3 层观测1 次 ,工程监测要求等。
换填垫层、膨胀土、应急预案 、
4.1.2 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 ,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 ,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 。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
条文说明:换填地基 、同时 ,分层检验,无论是建设单位 、地基基础施工所涉及的地质情况复杂 ,复合地基施工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并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4.4.3 换填垫层、设计单位
